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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山女大学生骑行“死飞”坠亡 自行车店赔偿47万余元

admin 2017-3-12 22:16 15852人围观 资讯

女大学生骑行“死飞”坠亡
多因一果三方过错各负责任


3月10日上午,备受社会关注的“女大学生骑行‘死飞’坠亡案“宣判。因为一次大罗山的骑行之旅,同学小洪坠崖身亡,天人永隔,小何自己也成了被告。

同学骑行游玩一人坠亡


图为小洪的朋友圈截图

小何和小洪系高中同学,两人均系浙江常山人,关系十分要好。后来,小何考上了温州某大学,小洪则考上了宁波某大学。2015年12月25日,小洪受邀从宁波赶到温州。次日,小何、小洪两人结伴骑自行车去大罗山游玩。小何原本有一辆于2015年10月份从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新买的自行车,然后又向同学借来一辆自行车,便从学校出发结伴向大罗山骑行,在上山途中多次互相换骑自行车。

谁知,二人骑车从大罗山山顶往山下行驶时候,在一U型拐弯下坡处,小洪连人带车坠入近7米高的山崖身亡。当时,小洪未佩戴安全头盔,且骑行的是小何那辆刚买来不久的自行车,小何自已则骑着借来的自行车。

图为事发的大罗山U型拐弯处

事发后,温州交警部门委托相关部门对自行车进行鉴定,鉴定结果“不符合自行车技术要求”。


父母伤心索赔86万余元

小洪遭遇意外,最痛心疾首的就是她的父母,在料理完小洪的后事后,他们将女儿同学小何、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、公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。

小洪父母认为,出事的自行车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“死飞”车,属于禁止销售和禁止上路产品;自行车店擅自销售,小何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提供给其女儿使用,对女儿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;事发的大罗山盘山公路崎岖,陡坡众多,没有设置明确醒目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志,防护栏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,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依法提醒的义务,需承担相应责任。因此,请求法院判令小何、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、公路管理部门等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万余元。

2016年3月7日,常山法院受理了此案,面对错综复杂、多因一果的案情,数次赶赴温州当地走访调查情况,并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

图为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现场

审理期间,社会各界对此案也较为关注,中央电视台二套《经济与法》栏目、中央电视台十二套《社会与法》栏目以及衢州电视台一套《法治衢州》栏目等对本案进行了采访报道,多家相关媒体报纸也对此案进行了跟踪报道。

图为中央电视台二套《经济与法》栏目在原告家采访当事人

图为中央电视台十二套《社会与法》栏目采访承办法官

女大学生坠崖身亡谁之过

法院审理认定,俗称“死飞”的涉案自行车确认是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,系无前刹(前刹购买后加装)、“后轮采用飞轮倒转制动”的“三无”产品,与普通自行车存在明显区别,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要求。

图为涉案自行车

法院认为,小何将属于“三无”产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自行车提供给小洪骑行,使得该自行车可能产生的风险转移于小洪,骑行过程中,也未对不了解涉案自行车性能的小洪尽到应有的提醒、嘱咐义务,故应承担相应责任;温州市瓯海区某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自行车,也是造成小洪骑行该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的原因,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结合走访调查情况,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门管理、养护且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,故公路管理部门不承担责任;小洪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意识到涉案路段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,但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,也未对涉案自行车的性能进行充分了解,其自身行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间接结合的结果,综合各方行为致使小洪发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,确定小何承担20%责任,自行车店承担50%的责任,小洪承担30%责任。


图为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

据此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,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何赔偿原告19万余元,被告自行车店赔偿47万余元。


安全防范需牢记

生命有时候真的很脆弱,一转眼可能就是生离死别。身为审判机关,对于此案中小洪的不幸身亡,我们深表遗憾和哀悼,对小洪父母深表同情和抚慰。同时,也要警醒大家时刻需要牢记安全防范。

“死飞”这是一项流行欧美的运动,因危险,国内多地禁止其上路。色彩艳丽、造型简洁、速度飞快,这种被称为“死飞”的自行车,近年来颇受年轻人追捧,进入中国大陆,只有六七年时间。只是,这种自行车本身存在不安全因素,经媒体报道的死亡事故,并不少见。


相较于普通自行车活的飞轮,“死飞”的飞轮将链条与后轮固定起来。人踩轮转,人停轮停,没有刹车,没有变速,一切靠脚踏来控制飞轮运行。因此,“死飞”无法像普通自行车一样“溜车”,但可以做出倒车等特殊动作。最关键的是,这种自行车是没有刹车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、质量、制动器、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,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,自行车也包括在内制动(刹车装置)等不齐全的车辆是严禁上路的,自行车也包括在内。“死飞”自行车存在明显的安全风险。早在两年多年,深圳、厦门等地已禁止“死飞”上路,甚至禁止销售“死飞”。

“死飞”作为新兴事物,面临诸多问题,如“死飞”骑行不文明、粉丝消费不理性、市场监管不严格等,而目前我国关于“死飞”运动的法规建设还不健全,相关的制度也比较薄弱,缺乏有力引导和监管,容易导致冲突及伤害事故的发生。

因此,在此提醒广大爱好者,“死飞”很炫酷,安全莫忽视。我们呼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“死飞”应该在广场等地骑行、练习,千万不要忽视交通安全,也希望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,尽早填补“死飞“这块法律的灰色区域。





来自: 常山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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